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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个没有裁定内容啊,发不了图片,各位老哥们看看申请执行人:武汉洪山区麦冬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荟路78号中建南湖壹号一期5栋1单元31层经营者:刘立语。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涵,该经营部员工。被执行人:武汉洪山区麦冬电子产品经营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仲裁委员会(2024)十仲网立第41914号裁决书于2025年7月4日立案执行,案号(2025)鲁14执291号因被执行 住所地在临邑县,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鲁高法[2005]57号)中关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裁定如下:十堰仲裁委员会(2024)十仲网立第41914号裁决书指定至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长包磊
审判员王子超
判员张志秋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本主题由 管理员 于 2025-7-23 09:05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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