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图发了好几次发不出来。
开卡时间 2014 年 11 月 17 日
透支本金 127822.08
截止日期为 2014年 11 月 17 日
利息 117929.23
逾期还款违约金 14502.92
分期付款手续费 4657.58
其他手续费 0.00
欠款总额 以上共计人民币 264911.81 元
本院认为,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在
原告处签约并办理信用卡,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还款,
被告未及时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
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由
于利息利率及违约金利率两项存在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
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的
过高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调整,除本金外的利息、违约
金、手续费等各项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被告经
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
弃相应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
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截至 2014 年
11 月 17 日 的 信 用 卡 透 支 本 金 127822.08 元 、 利 息
117929.23 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14502.92 元,分期付款手
续费 4657.58 元,其他手续费 0.00 元,以上共计 264911.81
元,并支付自 2014 年 11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
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费用(以 127822.08
元为基数,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
合约》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 24%)。
二、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
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