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体育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迎来第三次修改。除了群众热议的“每年8月8日为国家体育节”规定,各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应对青少年体质下降,法律如何保障体教融合?大量涌现的群众性商业赛事活动,法律监管如何作出回应?对于这些问题,体育法修订草案一一作出了解答。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体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为进一步促进竞技体育发展,草案新增规定:国家规范职业体育发展,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侵权行为,草案规定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 与此同时,草案新设反兴奋剂一章,明确规定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和管理机制。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开展反兴奋剂国际合作,履行反兴奋剂国际义务。 在落实体教融合新要求方面,草案对现行体育法进行了诸多修改。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学校是传授体育知识,培养学生体育习惯的重要阵地。针对青少年体质下降问题,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在学校体育中明确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学校等各自的职责,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 全民健身作为国家战略,对提升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康战略实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突出全民健身的重要基础性保障作用,“社会体育”一章的章名修改为“全民健身”,并增加“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条款,规定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此外,草案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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