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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常会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
不得不感慨一下,监管文件来的太迟了些,该出问题的和不该出问题的都已经出问题了,而且很多平台出问题都有一两年之久了,甚至既不立案也不兑付的平台也很常见。
终于,关于这方面的细则上,开始有了一个草案。
不管怎么说,好过没有吧。
至少,在处置上的态度也慢慢的重视起来了。
希望以后所有的问题平台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吧,数百万出借人真的是苦P2P久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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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中提到,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平台等)、非法集资协助人(明星代言人等)应该向非法集资参与人(出借人等)退还资金。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条例明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二十六条规定,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这一条,也就是所谓的“充提差”或者“净本金”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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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进此前已经被东城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条例,应当属于非法集资的范畴,且涉及犯罪,被移送到公安机关。
瓶子按照这个条例,简单分析一下爱钱进有哪些资金或资产将被作为清退资金。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应含:爱钱进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账户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应含:历史赚取的服务费、砍头息;如有自融,则自融资金的去向及其产生的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应含:向利益关联方输送的利益,尤其通过境外公司转移的资金。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应含:平台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在平台经营中所赚取的每一分钱,包含股东回报,甚至是工资收入。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应含:汪涵、刘国梁代言费;《老九门》《长安十二时辰》等网剧的广告投入费;自媒体推荐的提成;业务部门的员工佣金;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应含:平台所有借款人的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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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这些,上头自然比我们清楚的多,但一些行为上可能也有让人不太理解的地方。
据了解,爱钱进真正停止债转是在11月末。也就是说,爱钱进被冻结资金账户可能是在平台被立案侦查的两个月后。
而且立案三个月,也没有对平台的情况做任何进一步的通报。
希望上头可以明白一个道理:
绝大多数的不信任,都是由于信息不透明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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