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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大反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受限于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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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2 1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我爱卡小姐姐 于 2021-1-18 14: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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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法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设定为LPR的4倍,该规定发布后迅速引起市场热议,视线焦点几乎都集中在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新规。

9月初,一份民事判决书曾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文件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主张按年化24%计收涉案贷款逾期利息,被法院一审驳回,认定银行主张的个贷利率太高,应按照4倍LPR执行。

当时此判决一出,顿时在金融圈炸锅,不少金融机构“懵”了!

一审判决的结果,意味着持牌金融机构都将受限于4倍LPR的最新规定,整个市场对案件的关注度持续升温,此后,平安银行方面上诉,该案在今天迎来二审宣判。

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2日表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温州中院还提及,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前媒体报道,今年8月20日新规出台后,已经有多则判决书仍然沿用年利率24%为金融机构融资费用上限。

比如,9月16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9413号判决书显示,借款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融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16206.42元、利息13095.66元、罚息3177.5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合并计至款清之日)。

9月25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欠款本金195235.24元、利息4033.56元、罚息4130.56元、复利166.30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9月28日,根据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20)陕0482民初字1325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4日计算至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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