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权限
- 10
- 注册时间
- 2022-8-20
- 帖子
- 16
- 经验值
- 17
- 精华
普卡I级

- 经验值
- 17
- 主题
- 1
- 帖子
- 16
- 信用币
- 456
- 注册时间
- 2022-8-20
展开全部枚勋章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方面,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均为向仲裁机构仲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的情形,虽然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债权受让后,乙方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争议解决方式不再适用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乙方拒绝接受原合同中关于仲裁、约定管辖等管辖条款”,但该约定无法约束被告谷纪婷。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谷纪婷同意原告与无锡源石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不再适用仲裁条款的约定。综上,应驳回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68元,应予退回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