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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现在是法制社会,但没有一个逾期者能逃脱“暴力催收”,当然,现在的暴力催收已不是过去那种打、砸、抢,主要是“软暴力”,诸如催收人员给你家人朋友打电话,骚扰你单位座机,不停的给你发威胁短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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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认定标准:?
1、未经借款人本人允许,拨打借款人通讯录内的亲人或者好友电话并进行多次骚扰;?
2、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恐吓、威胁借款人或者通讯录亲友及家人;?
3、借款人逾期后每日催收电话超过3个以上;?
4、借款人逾期后催收来电不在上午8:00-下午9:00时间段;?
5、曝光借款人个人信息;?
6、到借款人家里或工作单位催收导致个人声誉严重受损的;?
7、逾期后逾期费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率;?
8、采用诱导方式让借款人去其他平台借款归还本平台借款;?
9、采用非法软件短信电话轰炸借款人手机号码;?
10、冒充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恐吓、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
暴力催收的法律依据:?
其一,参照适用符合法条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293条之一,置于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之后,说明两者在规制对象上具有相当的契合性,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应入罪情形,符合立法逻辑。
其二,参照适用符合立法原意。从行为性质看,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不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背后,客观存在着债务关系,所以可以理解为,刑法在寻衅滋事罪之外单独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为了避免以寻衅滋事罪这一重罪论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因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参照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认定使用暴力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严重”时,不宜再对相关标准作进一步的降低处理。具体到本案,在犯罪预备阶段,顾某实施了纠集行为,在犯罪实行阶段,顾某虽然没有动手,但其对同伙伤害行为应具有概括的认识,主观上对犯罪结果具有放任的态度,且具有阻止义务,却未对同伙殴打行为予以阻拦。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顾某为索取赌债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属于“情节严重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问题。我们认为,刑法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将其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出来,实现对此类行为的精准惩治。因此,两者之间是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包容于寻衅滋事罪,应该优先适用。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司法处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因此,在行为实施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处理时,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这样处理,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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