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卡首页 人次在我爱卡申请信用卡 人次申请贷款 255家 银行和金融机构授权合作
社区 【已关闭】信用卡 网上商城 政策法规 储户5.46万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查看: 1352|回复: 1

储户5.46万被盗刷 银行被判负全责

 关闭 [复制链接]

荣誉管理团队

不老婆婆

经验值
52142
主题
4510
帖子
34287
信用币
61139
注册时间
2009-1-4

累计贡献奖特殊贡献奖长期支持奖社区人气奖优秀会员敬业版主奖杰出贡献奖终身成就奖非凡成就奖

展开全部枚勋章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1 17: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账户内的5.46万元莫名其妙被盗刷,储户王先生将银行告到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必须负全部责任,支付5.46万元给王先生。
  ATM被装读卡器  银行卡遭人复制  王先生是惠安人,2008年8月14日,他向某银行东湖支行(以下简称“东湖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
  2009年5月5日,王先生向惠安警方报警,称自己银行卡卡内的钱被盗刷走5.46万元。5月7日,惠安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
  经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日晚上8时,该银行惠安支行(以下简称“惠安支行”)东园分理处ATM机被人安装磁条读写装置及针孔摄像头。王先生在该ATM机取过款。5月4日,一名男子持卡在广东深圳市一珠宝店刷卡消费,王先生账户内的5.46万元就这样被盗刷走。次日,王先生发现卡内的钱没了,遂向警方报案。
  据悉,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获取了王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并在数字键盘上方安装针孔摄像头密码,通过复制假卡实现异地刷卡消费。
  告惠安支行败诉  法院说要告开户行  王先生认为,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从来没丢失过,自己也没透露自己的密码,巨款被盗刷,过错在于银行,于是,他将惠安支行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惠安支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惠安县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院驳回了王先生起诉。中院认为,应以东湖支行作为合同当事人,即东湖支行才是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王先生告惠安支行告错了。
  法院认为银行有重大过错  随后,王先生将东湖支行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东湖支行与惠安支行共同向他支付存款5.46万元及利息。
  对此,东湖支行辩称, 这起案件应中止审理,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尚未侦破,一些重要事实尚未查清,应待刑事部分终结后再进行审理。惠安支行称,王先生的银行卡不是在惠安支行开卡的,自己不负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定,王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走5.4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参与盗刷银行卡,案件不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东湖支行申请开户办理银行卡,与东湖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在为储户办理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的同时,应向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场所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先生在ATM机上使用储蓄卡时,由于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磁条读写装置以及针孔摄像头从而泄露储蓄卡密码及信息,导致他人能利用该卡进行取款或消费,是造成王先生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ATM机是银行营业设施,银行对提供的营业设施负有安全防范。惠安支行对ATM营业设施管理不严,致犯罪嫌疑人能够在ATM上设置磁条读写以及摄像设备,最终导致储户信息及密码泄露,因此惠安支行对营业设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王先生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惠安支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惠安支行是东湖支行的代理行,根据法律规定,该责任由被代理行东湖支行承担,东湖支行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合同违约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东湖支行应支付给王先生存款5.46万元及利息;驳回王先生对惠安支行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搜索:我爱卡,最新信贷信息,尽在我爱卡唯一官方公众号

回复
分享到:

使用道具 举报

钛金卡

Rank: 10Rank: 10

经验值
3633
主题
5
帖子
1461
信用币
4090
注册时间
2009-7-16

优秀会员

展开全部枚勋章

2
发表于 2012-3-15 13:09 | 只看该作者
银行也败诉的时候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经验值规则

我爱卡APP

扫码下载 随时看帖

猜你喜欢

推荐信用卡最快一天批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