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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元信业)多起仲裁执行申请。恒元信业依据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要求王某凤、吴某等多人归还在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借款。这些人在玖富普惠的借款产生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了恒元信业。
休宁县人民法院认为湛江仲裁委员会以独任仲裁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其裁决过程未充分保障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故本案仲裁裁决书作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性法律文书,应不得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而湛江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过程中,采用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违反了法定程序。且湛江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亦未对出借人、借贷平台金融业务资质和金融业务、借款协议约定本金和实际收到本金金额不一致、借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相关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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