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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1011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换种方式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万达贷APP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某某某贷款1100元,约定借款期限30天,年利率32.4%,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并以格式条款约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该贷款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通过“平台”或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借款人送达包括仲裁裁决书在内的相关仲裁文书,借款人未回复确认,亦未参与仲裁。?
本院另查明,《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经营。?
本院认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跨地域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衢州仲裁委员会用“平台”或者短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裁决书等仲裁法律文书已经被执行人同意,不能确定受送达人是否收悉,未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性权利,应认定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金网字第1011号裁决书。?
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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