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发布《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
《通告》要求凡向违法犯罪份子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行为,依据国家刑法规定,可能涉嫌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曾向违法犯罪份子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人员,要主动前往银行、通讯运营商网点注销相关银行账户(卡)、手机卡。
注销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注销开户的个人(单位),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断卡”行动 一、“断卡”断的哪些卡
●手机卡: 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银行卡: 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二、涉“两卡”人员面临的惩戒
●手机卡方面: 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要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五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银行卡方面: 公安机关认定的失信用户,实施仅保留1张银行卡,5年内不得新开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惩戒措施。同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录入个人征信。
同时,对有如下行为的人员,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新办业务: 1.将本人证件办理的号卡违规赠予、出借、售卖给他人的; 2.受他人组织、教唆,无正当理由办卡的; 3.使用号卡用于各类骚扰、虚假广告、诈骗的; 4.公安机关提供的涉诈或高风险人员。
对有如下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警示训诫;一经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代理网点存在违规、批量开卡、违规屯卡的; 2.组织、教唆、收受、贩卖他人开办新卡的; 3.将本人证件办理的号卡违规赠予、出借、售卖给他人的,一经查实该号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以共同犯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断卡行动:打击对象
第一类,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即“卡农”),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第二类,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第三类,收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第四类,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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