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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工业园区北海大道东延线368号中电北海产业园2楼A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DYN63R。
法定代表人:张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静,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周光坤,生于1964年2月23日,住四川省开江县。
申请执行人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光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光坤通过“爱钱进”(网站)与该平台注册用户及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在线签订《借款协议》,并与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普惠普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爱进钱(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借款本金150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0日,每月偿还本息,借款年利率12.10%。周光坤逾期,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借款协议》垫付9973.28元,并受让其垫付部分债权,周光坤未按《借款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2019)穗仲网案裁字第11275号裁决书,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执行中查明,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仲裁裁决书及生效证明等,未提供受让取得该债权的相关协议和出让人的签字信息,未提供该借款从出借人账户进入借款人账户的依据。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有大量以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借款追偿权执行案件。
本院认为,依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的规定。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仲裁裁决认定的借款事实和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的证据中,无法确认借款是从实际出借人账户向借款人账户支付的事实,也无法确认出借资金来源。在出借人和出借资金不明情况下,凡普金科集团有限公司大量受让取得债权,取得网络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主体资格,实际变相发放贷款的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执行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的(2019)穗仲网案裁字第11275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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