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案件涉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个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纠纷,平安银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张收取洪某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而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以LPR的四倍计算。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显示,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万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并约定了相应逾期罚息处罚。借款后,借款人洪某足额支付至第10期之后出现逾期,累计已偿还本金47338.35元。
在洪某逾期后,今年7月14日,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后,于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同时,法院驳回了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观点一:第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金融机构;第二,上述案件立案的时间早于司法解释发布的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观点二:第一,上述判决没有直接引用司法解释,而是酌情进行调整。所以,很难说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根据法律“举重可以言轻”和“举轻可以言重”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的利率应该明显低于民间借贷,那么金融机构的利率很显然要低于司法解释中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因此,法院酌情调整后,参照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也是正确的。 就目前而言,判决后还有15天上诉期,还不是一个生效的判决,继续关注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