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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遭伪卡盗刷的,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2.银行工作人员为客户办理业务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规范,尽到最大的注意和风险提示义务——伊立军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3.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因信用卡所有人原因导致信用卡密码泄露的,可以减轻特约商户因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4.无卡取现过程中,不能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银行卡涉密信息等违约行为的,由发卡行对资金损失先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刘仁堂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威路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5.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发生资金盗刷,发卡行未及时履行短信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彭桂强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借记卡纠纷案。
6.特约商户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造成收单行被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广州市娉恩首饰有限公司、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梓民银行卡纠纷案。
7.“全额罚息”属于格式条款,但不属于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无效的格式条款——艾陆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案。
8.持卡人在跨行ATM取款,因ATM机被安装非法设备而钱款被盗的,应由提供ATM机具行赔偿——李志华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等储蓄合同纠纷案。
9.银行卡被伪造盗刷的,发卡行应当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伪造盗刷银行卡承担举证责任,持卡人应当就是否妥善保管交易密码承担举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越路支行诉王美真借记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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