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4月9日电(通讯员 常海艳) 汪某作为一名法院的审判员,理应知法守法,却刷卡购车不还款,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起诉,近日汪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1年8月,汪某以向蚌埠市百川汽车销售公司购车为由,向蚌埠市工商银行申请,将其持有的牡丹贷记卡的信用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调整为19万元。2011年8月19日,汪某在蚌埠市百川汽车销售公司刷卡18万元,后在蚌埠市工商银行涂山路支行办理24期分期付款业务,月还款金额为7500元。后汪某在分期还款时,因多次出现违约被银行取消分期付款业务,全额转透支。截止2012年10月9日,汪某透支本金138947.54元,利息15251.51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汪某没有还款。 2012年11月12日,公安派出所民警与汪某联系后,汪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法院遂依法减轻作出以上判罚。 转载自http://news.sina.com.cn/s/2013-04-09/1017267720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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