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机反起诉航企 结果败诉
回复
- 好不容易 发表于
这是无理取闹啊,碰瓷
- 松鹤 发表于
庭审中,梁先生对航空公司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他认为购票时携程网的《机票预订须知》不是必看内容,只要在确认“已阅读”处打勾即可完成订单,携程网的提示不明显。他承认在订票成功后收到过携程网发的提示短信,但提示的是“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没有提示45分钟办理值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通过网络向四川航空公司预订机票,双方缔结了航空运输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作为承运人,在原告订票成功后、航班起飞前,已通过携程网向原告发出过“提前2小时到机场值机”的通知短信,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提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是成都双流机场从公共利益出发,为了保证必要的安检时间,保障公共秩序和航空安全而作出的管理规定,作为受管理方的航空公司和所有旅客都必须遵守。被告在原告晚于45分钟到达的情况下未给原告办理登记手续并无不当。原告在收到携程网短信通知后,未按该通知“提前2个小时到机场”的要求到机场值机,也未能及时通过航空公司和携程网官网、客服电话等便捷途径对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时间进行确认,从而造成延误登机的后果,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