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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南京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南京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己详尽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为符合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的己记账、但还未出账单的大额消费交易提供的消费分期付款服务。
第二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以对单笔消费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0元及以上,且尚未出账单的交易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3期、6期、9期、12期、18期、24期(每期为一个月)。该行保留对该业务申请是否核准的审批权。
第三条 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将单笔交易的部分金额转为分期付款。
第四条 该业务仅限正常使用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其他种类卡持卡人不能申请该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付款。
第六条 下列交易类型不可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1)转账交易、取现交易、消费分期付款已分期的交易以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等);
(2)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3)本行规定的其他不可申请分期付款的交易;
第七条 分期规定:
(1)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在当期账单日入账,分期本金总额无法除尽部分统一计入最后一期计算。
(2)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总手续费率,在第一期账单日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各类分期总手续费收费标准如下:
期数 总手续费率 手续费率/月
3期 1.50% 0.50%
6期 3.30% 0.55%
9期 4.95% 0.55%
12期 6.60% 0.55%
18期 10.80% 0.60%
24期 14.40% 0.60%
该行保留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或营销活动需要随时调整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在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分期的交易,其收费标准不变)。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本行将通过短信、宣传折页、本行网站及客户服务热线(96400或4008896400)等渠道及时通知持卡人。
(3)每期分期应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第八条 持卡人已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业务后,不能对已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修改,不能对尚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再次申请消费分期付款。
第九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交易金额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十条 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已分期的本金部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交易业务不会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消费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一次性全额记入卡片到期的当期账单,持卡人应全额偿还。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应全额偿还消费分期付款的未还欠款。
第十三条 撤销和提前还款:
对尚未分摊(即尚未记入当期账单)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可以申请办理撤销,但需持卡人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本行核准后方可撤销。撤销成功后对应的持卡人消费交易将恢复为一般消费交易,一次性记入当期账单。
对已分摊的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可以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将尚未偿付的分期余额一次性全额清偿,但需持卡人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本行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将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退货处理:
若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退换货等需退款的情形,需要取消对应的已成功申请的消费分期付款交易,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退货申请,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该行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认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的未付分期余额则全部为到期应付,持卡人应全额偿还信用卡账户所有欠款,包括尚未偿付的分期余额和尚未偿付的分期手续费,已经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有关通知已经发出);
(2)持卡人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
(3)持卡人违反了《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该行认为任何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此条款及细则或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第十六条 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且本条款及细则为《南京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附加条款。两者若有解释歧义,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该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任何时间及在其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本条款及细则或终止本业务的权利,并通过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将此等修改通知持卡人。
第十八条 该行保留对本条款及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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