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倍LPR不适用于这7类金融公司!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标准。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但这仅仅针对民间借贷,对受监管及持牌的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上限并未作出规定。
之后,最高法院又对《规定》进行了几次修定。
其中明确一点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确认了金融机构特别持牌机构放贷不适用于4被LPR的规定!
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法院做出了请示,最高法院也给予了具体解释。大家来看一下!
批复核心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实施时间问题。
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所以,我的理解是:从目前最高法院的态度来看,正规金融机构仍然沿用“两线三区”(24%和36%),非金融机构(属于民间借贷定义范围的)适用4倍LPR(15.4%)的上限利率。
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利率目前没看到法院作出什么指示,但从市场情况来看,银行分期利率目前来看是下行的,上次也分析过银行可能会对客户利率进行两极化区分,也是受到市场压力及一些政策的影响,未来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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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控制的是民间的 银行还是一样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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