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11月10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新规定或被认为是针对“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又一制约。意见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出,《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规定。意见明确提出,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均是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的考虑因素。“大数据杀熟”行为(即价格歧视)一直广受关注。此前报道,在线旅游平台是该问题出现的重灾区之一。不过,消费者维权时难以举证的障碍仍未被扫除。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曾有消费者以“大数据杀熟”为由将某外卖平台诉至法院,但因举证难,一审二审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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