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荒通神 发表于 2020-11-11 11:21

债务人和P2P平台之间,到底谁“欠”谁钱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些年以来,大家都知道相关部门一直在治理监管P2P网贷行业,而所谓P2P网贷平台也就是说就是一个网络借款中介平台,说白了就是一个“中介机构”,而针对于这些所谓的网络贷款“中介机构”的经营,我国也有着明确的规定,甚至于国家还因此发布了相关的明文文件。
根据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而在这个规定中的第二章备案管理中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公司必须在其隶属的公司经营范围内明确“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字样,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综合我们调查的实际情况,这些P2P网贷平台不仅没有在其所隶属公司范围内明确“网络借贷中介服务”,也在相关的网站上找不到他们任何的刑侦审批文件,也就是说,如果找不到相关的资质和依据证明他们从事“网络借贷中介服务”的合法性,那么他们就会涉嫌非法经营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罪名,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而已。
主要的是,这些P2P网贷平台自称为是合法的“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但是在其实际的经营业务中我们发现,不仅仅存在相关部门明令禁止的“砍头息”,而且还存在各种各样的收费项目,而他们将这些收费项目都归类到债务人的债务中,这对于债务人而言也就是累积其债务额度的一个违规行为,我们也承认这些P2P网贷平台自身存在“中介”的性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那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却“狂妄”到收取债务人各种各样的收费项目,而且大部分还都是按“月”计算,这样的行为也就增加了债务人的债务额度。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管P2P网贷平台以什么样的名头收取费用全部都建立在36%以内,而超过36%以上均属于无效债务,借款人当然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这些无效债务。
但是,很多债务人依据相关的法律多次要求P2P网贷平台返还高于36%以上的无效债务但均遭到拒绝,而他们不仅仅拒绝返还高于36%以上的无效债务,还继续使用非法的手段即系“迫害”债务人偿还36%以上的无效债务,说白了就是P2P网贷平台一直都在“敲诈勒索”债务人。
而经过多次向P2P网贷平台要求返还无果的情况下,这些超过36%以上的无效部分我们认为可以自动转换成“借款”,也就是P2P网贷平台向债务人所借的款项,而既然是借款人那么不仅仅会形成有效的利率,甚至还可以要求P2P网贷平台连年华利率一起返还。
就算P2P网贷平台拒绝返还给债务人36%以上的无效债务,那么只能说明这些P2P网贷平台才是真正的“老赖”,而且不仅仅“敲诈勒索”债务人还无赖到“欠债不还”,截止到目前,这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我们才认为,如果综合计算债务人的债务的话,最终谁“欠”谁的钱都还不知道,所以,我们请求相关部门的介入,要求P2P网贷平台尽快履行退款义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还款义务”。
国有法律,债务人有账单和证据,这些不是P2P网贷平台想“赖”就能“赖”得掉的,所以,我们只能督促要求P2P网贷平台“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尽快归还我们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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