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征求意见
10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施行,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现因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对比现行《商业银行法》,可以发现《修改建议稿》新设及充实的内容,回应了目前市场较为关切的包括银行公司治理及股东管理、风险处置、客户权益保护等相关问题。
主要变化
《修改建议稿》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
二、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落实《巴塞尔协议III》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三、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四、将原第七章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除此之外,《修改建议稿》明确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