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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网点侵犯“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中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以下条款: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意愿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六)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2、男主管电话回复客户投诉事宜时,已提前约定了在提交资料,该男主管却没有或者忘记向营业部提交相关信息(录音为证),分行营业部柜员与其电话沟通时,建议客户去开户行(支行)做尽职调查,该男主管电话中拒绝引荐理财经理做尽职调查,其让分行柜员将客户“打发走”。后面本人主动拨打热线询问该男主管相关情况,被对方多次挂断电话。说明XY银行方在处理乘客服务投诉时极不重视,轻描淡写,推诿责任,视客服权益如草芥,回访客户更是搪塞敷衍了事!
3、男主管从穿着外观上区别中低端客户和高端客户,言语中透露对行内低资产客户的歧视,也不难看出,XY银行对员工职业素质教育培训的缺失和对基础金融服务的不重视。关于该男主管电话内将客户污蔑成诈骗分子的情况,特此说明,本人系重庆某集团正式职工,无犯罪记录,个人征信良好,所持有银行卡均为本人办理本人正常使用,无任何出租、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以及U盾等非法记录,银行流水正常,在XY办理开户时已提供了本人社保、公积金和工作收入证明等材料,足以证明本人办卡办盾用途。该男主管在不清楚客户真实背景情况下,以XY银行工作人员身份,横加污蔑客户为诈骗分子,非法侵害了客户的名誉权以及“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中的受尊重权,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条款:
第十四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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