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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办理了一张乐惠金信用卡,使用至今一直遵守《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取合约》《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则,按时还款,从未逾期。直至2021年9月份在其他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时被告知因个人征信逾期问题,大数据受严重影响,银行拒贷,最终解释为光大银行信用卡连续逾期,无法办理贷款业务。从2021年10月至今,本人多次拨打光大银行信用卡电话和亲自去光大银行网点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光大银行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第11条为由并未更改,出具情况说明书,备注本人使用该卡账户状态正常、未逾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报告“24期还款状态”中,准贷记卡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报送要求,报送状态为“1”或“2”时,为非逾期,此项报送时间于2021年8月份开始实施。因此导致本人及企业资金链断裂,公司面临倒闭状态,损失惨重。
本人要求光大银行对本人征信报送给予改正,消除显示逾期的错误报送。
理由:
1、乐惠金账户显示为: 存贷合一卡信用卡(卡面显示: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光大银行并非告知是什么准贷记卡;
2、光大银行报送前并非告诉本人乐惠金是属于什么准贷记卡或是报送会出现1或是2的显示,报送以后对我以后有什么影响;
3、光大银行认为“其他银行不予放贷是对“1”和“2”的理解错误,不能将理解错误行为根究于本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息报送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光大银行告知本人“1”和“2”的情形属于非逾期,其实并不属于理解错误的问题,本人在得知自己征信出现问题后,去了多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但被拒的原因都是光大银行贷记卡出现连续逾期,其中也包含了本银行(光大银行)。如果说只是一家银行或者两家、三家银行出现这种情况,那我可以理解为理解错误,但是当其他银行都一致认为此种情形属于逾期而拒贷,甚至就连本银行(光大银行)也拒绝续贷业务,那这种解释他还能信服于人吗?可以说,本人的资质,如果不是征信真的出现了问题,无论到哪家银行办理信贷业务都是银行求之不得的。所以光大银行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光大银行已经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直处在遭受损害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申诉,还望申诉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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