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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1.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2.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3.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服务。
4.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6.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7.保障基本消费者受尊重权
8.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目前,许多金融消费者在柜台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偷偷的未经金融消费者同意就擅自限额,这种行为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有些金融机构在官网上发布打着为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的旗号擅自替客户设置限额,金融机构这种行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金融机构在和金融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中不能以大欺小,加重金融消费者的责任,譬如说银行有权利擅自更改金融消费者相关业务参数。
以上这些权益是金融机构不愿意让金融消费者熟悉,怕到时候金融消费者拿着这些条款去向监管投诉。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再结合这些权益,向监管投诉。只要有道理,不怕某些金融机构耍流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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