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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客户的银行卡被擅自限额,限额后投诉银行,银行就会以反诈法第十五条当中的规定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银行抓住第十五条当中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这个所谓的措施银行单方面认为是限额,其实这是银行对该法律条款的恶意曲解、断章取义和牵强附会,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意思就是法律条款应该要具体明确,不能模棱两可,让人捉摸不透,那反诈法第十五条当中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措施指哪些呢?看第十五条整段句子除了最后有句号,其他的是分号和逗号,再看整段内容就会明白,所谓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指的是客户从开户(个人客户或者企业客户开银行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个人账户或者对企业账户)、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个人客户或者企业客户)提供结算、以及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个阶段的相应措施,这个相应措施就是反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条的条款内容,反过来这五条条款内容也遥相呼应前面第十五条的内容,比如说客户开户阶段的风险措施指哪些,措施就是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规定,反诈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就规定针对异常账户和可疑账户要根据风险情况,采取哪些防范措施,条款后面都有罗列,比如说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等等,法律条款不可能说针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就这么几个字,具体和明确有哪些措施没有罗列出来,这和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的内容规定是背道而驰的,银行单方面把第十五条当中的“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曲解成限额属于违法行为。即使退一万步来讲根据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解释权也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前面所讲的采取相应分险管理措施所指的措施有哪些,这个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法定权力不是银行也不是客户,更不是人民银行,银行有什么资格去解释这个相应的措施有哪些。
反诈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明确了帽子叔叔在反诈中哪些能做,比如说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第三十四条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这个措施就是前面第二十条第一款所讲的,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帽子叔叔采取这些措施时 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应当配合,这个意味着帽子叔叔只能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措施内容,毕竟法无授权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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