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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套现牟利犯信用卡诈骗罪、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自动取款机给银行卡持卡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以读卡器、信息采集器、摄像头等电子设备为作案设备,专门窃取银行卡磁条数据信息,然后伪造信用卡进行现金套取。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样一起信用卡犯罪案件作出二审裁决,参与犯罪的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五被告向被害人如数退赔已套取的现金共计10400元。
ATM机上装设备 今年1月间,何某、毛某、郭某、高某与陈某5人一同策划利用技术手段伪造信用卡牟利。他们分工合作,其中在上海某商贸公司和上海某能源公司有正当职业的何、高、陈三人负责出资,以先期2万多元的投资款交给毛某、郭某,用于购置作案所需的设备。
无业的毛某与郭某便着手进行具体的设备采购和使用。两人先到福建厦门向张某(另案处理)购得读卡器、采集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不久,出售这些作案工具的张某又提供“售后服务”,委派专人来到上海,向他们传授设备的使用方法,并示范在金山区朱泾镇上一台ATM机上安装信息采集器以及摄像头等,成功窃取两名持卡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磁条数据信息和密码,然后立即伪造了这两张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套取现金 2月底,张某与另一个同伙苏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金山区朱泾镇。经过事先预谋和分工安排,3月1日晚他们与何某、毛某、郭某等人又到同一银行网点的ATM机上安装信息采集器等设备,成功得手三张信用卡的磁条数据信息和密码3组,伪造三张信用卡后套取其中两张卡的现金10400元。
案发不久警方即侦破此案。何某于3月12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于次日抓获毛某和郭某,警方还从何某和郭某处查获用于伪造信用卡的设备以及已经制作完成的含有3名持卡人银行卡信息的空白信用卡。
一审法院对毛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郭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陈某和高某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同时,5人均并处罚金3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责令退赔赃款1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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