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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看到前面取款的人未将银行卡从ATM机(自动取款机)里拔出,李明(化名)迅速修改了密码,并另找了ATM机,将卡内的1.62万元取出。近日,李明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李明是昌吉市人,租住在乌市,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年3月19日中午,他在昌吉市办事时,来到亚中机电市场对面的一个ATM机上取钱。等排在他前面的一名女士取完钱离开后,李明发现,那名女士未将卡退出,她的卡还处在可操作状态。李明一查,卡里还有1.62万元。
李明想,卡是自己捡的,没偷没抢,不算犯罪,况且别人也不会知道。于是,他迅速修改了这张银行卡的密码,随即携卡离开。随后,他在红星路、建国路等三处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了卡里的1.62万元。
当天下午,将卡忘在ATM机里的女士想起银行卡没取出来,赶紧返回银行去找,发现卡已经不见了。她一查,卡上的存款已全部被人取走,她赶紧报了警。
警方调取银行监控录像调查后,认为李明有重大嫌疑。5月2日,办案民警给李明打电话,要求他到公安局“协助调查案件”。心虚的李明随即到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退还了全部赃款。李明说,他取钱后,曾上网查了一下,发现捡了他人银行卡取走卡里的钱属犯罪,他就一直没敢花这笔钱。当天,李明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人民币1.6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李明积极退还钱款,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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