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办法》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办法》分为八章节,五十三条,涉及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使用,信用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和征信管理边界
明确信用信息定义。“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从这个定义中延伸而出的是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不适用于《办法》。即:
·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职责直接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或企业信息的情况。
· 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情况。
划清征信管理边界。《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此外,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能够很大程度上消除市场对政策的不确定性预期,鼓励市场主体适应数字时代征信产品和服务变革需求,增加征信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地应用新兴科技推动征信业务创新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将征信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并强调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可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将原先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新兴征信活动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促进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
《办法》要求征信业务全流程包括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和使用等各个环节。
· 如,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 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
· 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 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
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 《金卡生活》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