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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了市民梁先生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我国境内审结的“个人破产”首案。“个人破产”案件在深圳破冰,有助于推动我国破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社会良性发展需要成熟的破产制度保护,完整的破产制度由个人破产制度和企业破产制度共同组成。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企业破产制度,解决了国有企业良性退出市场的问题。不过,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并未随企业破产制度一同建立。
应该看到,市场中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除了法人企业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这些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些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这些主体在还不起钱时,往往被追债者逼债,甚至牵连子女家庭,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与此同时,一些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普通个人同样需要破产法律保护。目前,个人消费贷款呈持续迅速增长态势,相应的是,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个人还不起债务的情况。如果能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依法免除困境中的个人相关债务,除了能使其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还能防范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个人破产制度是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上“重生”的机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手段进步以及信用制度的完善,加快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需求已经日益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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