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权限
- 10
- 注册时间
- 2019-9-16
- 帖子
- 3
- 经验值
- 8
- 精华
普卡I级

- 经验值
- 8
- 主题
- 2
- 帖子
- 3
- 信用币
- 125
- 注册时间
- 2019-9-16
展开全部枚勋章
|
本帖最后由 kashen94201620 于 2021-4-30 11:10 编辑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借款本金13,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3,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分公司律师费损失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网上查到的 后续怎么处理或者联系谁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