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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温州5月14日电 (记者 赵小燕)记者14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立案受理温州立人教育集团(以下简称温州立人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诉机关指控,自1998年起的10余年间,温州立人集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金额519391.528万元人民币,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92.2086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被告人董顺生等人创办设立了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2003年,董顺生等人又设立温州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2005年9月份更名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温州立人集团经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决定及在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等人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及夏甲、章某、蔡某等九个融资平台。
上述人员还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等五个融资平台,并以上述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金额519391.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351292.208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董某、夏甲、章某、蔡某、梅某、夏乙为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个人的行为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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