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使用信用卡涉嫌的诈骗罪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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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信用卡涉嫌的诈骗罪相关规定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了一定的修改,主要针对的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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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6 01:07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我们办卡拒绝后资料没腿,他们要是提供给有的单位,如保险公司等,谁来负责,法律不能就惩罚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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