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银行卡收费应兼顾企业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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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7 08:05  资料  个人空间  短消息  加为好友 

银行卡收费应兼顾企业经营活动和社会责任

  针对外界对中资商业银行收取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质疑,有关权威部门就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含个别分行)的此类收费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调查显示,从提供的部分费用优惠和减免措施来看,中资商业银行在按照市场化经济原则开展企业经营活动的同时,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

  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07年4月,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针对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众普遍使用的、带有结算账户性质的158种银行卡(尤其是代发工资户、代发低保户、代发医疗保险户、代发社会保险户、代交商业保险户、交通管理卡、公积金户、用于贷款还款的卡账户等)提供年费减免政策;对用于社会福利保障事业的账户、特殊弱势群体账户和专用账户等41种银行卡(账户)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

  调查报告认为,商业银行收取的银行卡年费中卡片的购入和制作成本仅是很多成本中最小的一个单元,还另外包含了大量的发卡后为持卡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成本。根据数据调查显示,一个客户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持卡消费额在3万元左右,商业银行为其服务提供的成本与获得的收益才能持平。

  从收费方式和收费水平来看,调查报告认为提供基础服务的借记卡年费水平较统一,而带有附加服务的银行卡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呈现充分市场化的特点。

  调查报告还显示,从相关商业银行的格式合同内容和告知消费者的方式来看,基本不存在收费条款不透明和欺诈消费者的问题。不过调查显示,商业银行提供的相关格式合同,虽然能够覆盖大部分银行卡服务收费项目,但消费者在申领银行卡时,业务人员多以完成推销任务为目的,不注意提醒客户仔细阅读各类合同上的收费条款、未详细说明客户与银行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导致大量持卡人在事前没有充分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水平、优惠措施的情况下,在领用合约等格式合同上签名确认。同时,目前部分中资商业银行处理银行卡收费投诉的方式过于简单,往往以“领用合约上有明确的条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等答复消费者,解释和沟通不充分。

  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3月末,我国境内共发行银行卡11.9亿张,其中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卡数量占比为81%,银行卡消费金额已达到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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