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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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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内银行卡应加强特色创新和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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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changhong
(杨长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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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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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银行卡应加强特色创新和专利保护
作者:杨长红 来自:中国银联
本文由作者授权我爱卡网站独家刊载,未经授权,请勿转载。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
一、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不能依靠相互抄袭
银行卡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持卡人获取卡片仅仅是发卡机构提供服务的开始,而不是交易的结束。所以,服务是银行卡业务的核心。但是,众所周知,服务具有可模仿性和不确定性。今天你们的营业网点推出送给客人一杯水,明天我就可以推出为客户送上一杯咖啡,后天他就可以为早晨登门的客户端出一杯牛奶。并且,不同的客户对这些举措的感受也是不一样的。
目前,在城市里一个人同时拥有几张银行卡的现象并不鲜见。但是,一些商业银行银行卡部的业务人员在持有本行的银行卡外,大都同时拥有他行的银行卡。他们的目的一般都很明确,为了便于及时获悉他行银行卡服务功能的更新情况。因竞争关系,交叉持卡现象在银行业内已是相当普遍。
2006年底我国将全面开放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必须利用有限的时间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中国银行卡发展可谓“迫在眉睫”。由于面临保护期的迫近,加之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目前各家银行都不惜投入,把银行卡业务看成未来利润的增长点。2003年还被业内人士称之为,“信用卡元年”。但国内银行在银行卡业务上并没有丰富经验,如果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较多的市场份额,首先就必须知己知彼、取长补短。在现阶段,为了本行银行卡的发展花费巨额资金、投入较多人力研究市场、刺探竞争对手的行情,好像不现实,也不可行。所以,很多人就走了捷径,在身上多揣几张其它银行的银行卡,这样通过公共途径就可以将对手的公开状态一览无余了。
接下来该怎么做就更是一目了然了,当在一家银行推出某种创新服务模式后,其它银行一般都会迅速跟进。比如,某银行根据市场细分发行了以女性持卡人为对象的“女士卡”,马上就会有同类产品迅速出现;本来,在银行卡的营销过程中奖品设置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最高奖品的价值每件不得超过5000元,于是有人就设计出转让轿车的使用权,成功地绕开了法律限制,但是这种银行卡的促销手段一经推出,迅速成为业内营销时的惯例,等等。
相互在业务创新上进行借鉴,本无可厚非。但是,后来者无偿地享用先行者的优势,首先是一种不公平的行为;其次容易损害到业务创新者的积极性;再者,大家挤在一团,简单的互相模仿,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却很容易使各行银行卡的功能趋同,进一步来讲,更容易引起恶性竞争。
二、时间紧迫,外资机构已经动手在中国暗布专利
从1996年起至2002年,花旗银行居然不动声色地在中国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见附件,花旗银行19项“发明专利”)。与花旗相比,中资银行的专利申请黯然失色,其申请主要集中在“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如点钞机、保险柜)等方面,鲜见金融产品发明专利。
花旗申请的19项“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其目的有三个,一是可以强化自身服务能力,二是可以通过转让授权获利,三是形成同类产品的垄断性优势——竞争者一旦进入,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最终被迫退出市场。这19项专利的说明书总计长达1401页,其中内容最多的是“销售处理支持系统和方法”,其说明书长达165页。这19项专利主要有3个共同点:第一,其名称大多冠以“系统”、“方法”之名,就是说,它们是一些“商业方法”;其次,它们主要是配合新兴的网络技术或电子技术而开发的金融服务与系统方法;其三,多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发明专利,而国内商业银行申请的相关专利大多是较为低端的发明专利。
以“集成全方位服务的客户银行系统及用于开启账户的系统和方法”(申请号96195804.9)为例。在该项专利说明中,花旗银行认为:传统的账户开设以及跨区域销售新账户的一大障碍是客户必须反复提供相同的资料给银行,这种不便成为推广金融产品的一大障碍;其次,目前采用的金融系统有许多缺点,比如现有的系统不容易亲近和了解,虽然客户可用不同的方式进入该系统,但客户必须精通电脑或具备一定程度的技术能力。而花旗银行发明的这套系统和方法可以有效地改善这种状况。只要客户开立账户,就能够在全球各区域通过各种方式———比如ATM、电话经纪人、银行电脑、个人电脑等———进入自己的账户,而且每一种进入方式都能显示一致的操作界面,同时还可以立即享用各种金融交易,包括投资、储蓄、证券、借贷、支付甚至保险、退休金等项目。另外,花旗的调查显示,使用这套系统和方法之后,能收到加深客户忠诚度、增加存款余额以及降低银行成本等效果。
其实花旗的这种思路国内银行也正在应用,但花旗这套系统的集成度更高,适应范围更广,操作也更为方便。花旗的这些专利并非单纯针对中国市场。事实上,花旗银行历来非常重视基础专利的研究,所谓基础专利就是可以被多种专利所引证的专利,这种专利的价值最高。原因很简单,一旦基础专利被其他专利引证就可以收取不菲的专利使用费。花旗银行的美国专利“电子货币系统”(5453601号)就是一种非常基础的专利,它被其他专利引证高达84次,几乎是所有金融相关专利中被引证最高的。又比如,花旗银行“以风险为考量的采购系统与方法”的专利(5732400号)于1998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通过。因为花旗银行此项专利可以用于企业间的采购,曾被其他19件专利引证过,引证的专利权人包括有ChaseManhattanBank、VisaInternational、AT&T,Price-Line.com、VeriFone及日立软件公司等。
截至2001年2月13日,花旗银行在美国已经取得了64件金融产品的相关专利,其中有41项是商业方法专利,与财务金融相关的有21项,与安全交易相关的有17项,与市场分析或市场预估相关的有2项,与电子购物相关的有1项。
花旗银行表示,“花旗银行拥有的基础专利数量表明其已掌握许多金融应用的关键技术,这些关键技术不仅可以使花旗改善自身服务能力,还能通过转让授权获利。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专利的排他性,花旗可以利用专利武器抢先占领市场。对竞争者而言,一旦进入,将面临很大的代价,不仅法庭判决将迫使金融产品从市场退出,而且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花旗银行在中国申请的19项发明专利,将成为花旗未来进军中国市场的19枚暗器,既可自保,亦可伤敌。
三、业务特色致胜还靠专利护航
1、高度集中的交叉持卡现象,折射出了当前银行卡市场竞争激烈的现状。各家银行已从埋头发卡转向注重银行卡的功能完善上。为此,国内银行不惜出让部分股权,与国外金融机构在银行卡领域展开合作,如,花旗与浦发行、汇丰与上海银行、汇丰与交通银行等。业内有关人士指出,金融产品说到底是一种虚拟的服务方式,而非实体产品,没有多少难以攻克的技术难关,模仿起来相对容易。这也是国内银行业服务多以规模取胜、而非特色取胜的原因。
尽管,目前花旗还受制于国内的金融政策,许多产品无法推广。但是促使花旗申请这么多专利,还是缘于一个颇具戏剧性的原因,1970年代前后,花旗与美林证券先后开发了一套“客户账户管理系统”,但美林首先向当局申请了专利保护,致使花旗当时在开展业务上非常被动。现在有许多家银行拥有众多分支机构,每年都要根据实际需求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等方面,如果不加保护技术就被他人拿走,对银行本身来说,是一种双重损失。而加强专利保护,一方面首先是用法律手段强化了保护效果,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创收,对银行来讲也非常重要。” 比较来看,外资银行则更重视对其金融产品专利的保护。外资银行会在中国抢注其电子银行“核心技术”的专利,而国内银行就没有这么老道。另外,国内目前尚缺少一部有关金融产品专利保护的法规,这也制约和影响到国内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2、有识者奋起直追。2003年12月底,深发展信用卡中心副主任、密码信用卡的发明人田卓雅表示,已经递交了的密码信用卡专利保护申请,并已被有关部门受理。刚开始,深发展只是从方便客户的角度出发,推出了密码信用卡,并没有想到申请专利。但随着密码银行卡被越来越多的银行认同使用,市场情况也出现了变化,深发展觉得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2003年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随后受理了该申请。
目前国内部分贷记卡之所以只凭签名确认,主要是根据国际惯例。在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已经开始有银行发行信用卡,那时由于技术的限制,还不存在校验密码的技术基础。随着技术的进步,密码确认方式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而长期形成的签字习惯并没有随之改变。但签字方式存在很大的风险性,根据VISA国际银行卡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2年第二季度到2003年第一季度,国内银行在盗用卡和伪卡方面的损失就达200万元人民币左右。出于消费习惯和心理因素的考虑,2002年8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了密码信用卡,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需输入密码。通过密码确认这种方式,信用卡的盗用和伪卡风险问题基本上可以解决。深圳发展银行推出密码信用卡后,市场反应良好。其后,上海市商业银行也开始采用密码银行卡,工行上海分行、武汉分行也开始采用密码银行卡方式。
如果深圳发展银行顺利拿到专利保护,对其他银行而言,无疑是一次重击。在相当长的一个阶段内,为本行赢得了大发展的有利条件。为了确认此事,2005年1月25日,有人专门致电95501(深圳发展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对方回复说需要通过正当途径了解。看来专利申请结果是未获得明确的肯定,不然的话哪有将自己的亮点藏着、掖着的。不过,尽管深圳发展银行的专利申请没有获得明确肯定,但是国内的银行已意识到并开始培育这方面的理念。如工商银行日前推出某“理财工作室”,其业务模式走在业内前列,并已到有关部门注册了专利。
尽管有同志已经意识到专利的重要性,并付诸行动,但是这种趋势并没有形成大规模的潮流。
3、对专利保护的重视成为中资银行的软肋。随着外资银行逐步加入境内银行业务的竞争,大陆中资银行的软肋也正在凸现。堪忧的是,这个软肋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且还是意识问题。许多中资银行的法律事务部还没有专利保护这方面的业务。因为“大家的东西都差不多,只不过名称不同,比如一卡通、理财宝等”,所以我们看到的只是进行商标注册。
而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虽然没有这项职能内容,但是深入了解一下,情况却大不相同。在花旗,专利保护的具体业务由总部的战略发展部门负责,而日本的一些银行更是专门设有专利战略发展部,因为虽然基础是别人的,但一旦被注册,资料便是公开的,就可以进行研究,发展自己的专利。而中资银行的确是实实在在地没人来负责“商业方法类专利”这个事情。大多数法律事务部的人员对金融产品专利保护没有概念,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研究来制定相关的专利战略了。从国家专利局网站的检索情况看,国内所有的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的发明专利加起来寥寥无几,而且由于没有及时维护,其中大部分已经被撤销失效。
4、商业银行内部技术实力的欠缺也开展专利保护的一个障碍。国内相关研发起步较晚,拿网上银行为例,最早开通网上银行的招商银行是从1997年才开始开发网上银行系统。而此时,国外的网上银行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了。因此,一些国内银行出于抢占市场等考虑,往往是直接购买国外产品或者直接采用一些通用平台加以改造,难有独创的核心技术。并且这种潮流目前大有蔓延趋势,许多银行在开发信用卡系统时,大多是直接将外资银行的系统搬过来,甚至不顾文化差异,连一些用词也完全照搬。国内商业银行的技术部门往往会陷入日常维护等具体事物当中,即便出于系统升级等现实要求,需要进行开发,其独创性,新颖性等申请专利的必备要素也往往会缺失。
5、激励机制的缺乏也是开展专利保护的一个障碍。外资大银行非常支持自己的员工去申请专利,而国内银行出于体制原因则很难做到。事实上,国内银行的员工往往会陷于完成一些具体业务指标当中,时刻对收入、岗位抱有危机感,这种状态也不利于员工研发积极性的调动。如果从聪明才智上来看,无论国内的技术研发人员,还是在第一线的业务操作人员,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一些独创的内容,但根本无心去申请。
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到了调整激励机制,创造内部宽松环境的时代了。实际上不仅仅是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很多方面都是这样的,只有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这个企业才会有创造力、生命力。
附件:花旗银行“发明专利”(19项)
记录号 申请号 专利名称
1 99122271.7 集成视频、音频和移动无线电话技术的系统和方法
2 00102262.8 用于实现银行卡交易的方法和系统
3 99109451.4 提供例如家庭银行的金融服务的方法和系统
4 96199952.7 执行信贷与负债申请的联机审批系统与方法
5 97182092.9 有限域离散对数密码系统的割圆多项式结构
6 97193641.2 发票购货单系统
7 92113147.X 电子货币系统
8 95192786.8 公开电子贸易的信托代理
9 96191072.0 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和操作该系统的方法
10 96194231.2 电子货币系统
11 96194584.2 电子货币开放式分发的信托代理机
12 96195805.7 通过客户启动终端机来提供集成的中介及其他金融服务的方法及系统
13 96195804.9 集成全方位服务的客户银行系统及用于开启账户的系统和方法
14 96196459.6 用信托代理机进行商业支付的系统和方法
15 96197081.2 用于在账户之间传递资金的面向用户的自动系统
16 97194559.4 内部货币
17 96180159.X 完成金融交易的多语种、自动交互系统和方法
18 6199997.7 表格生成和管理系统
19 96199069.4 销售处理支持系统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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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_q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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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信用卡业居然这么重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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