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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0 17:21 31888
从"滞纳金"事件看银行服务和法律的缺失......

最近几天,一个关于持卡人欠款被计高额滞纳金的事件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这种持卡人的欠债不还的行为,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都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而且,我相信无论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持卡人的本金和循环利息部分是绝对不可逃避的.

同时,在这个案件中,我还关注银行方面的服务缺陷.
招行马蔚华行长在一次演讲中提到"西方的银行是迷糊你,叫你忘了还款期,你就忘了,不还了,给你透支利益.".
其实,不管是内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他们的本质都是追逐盈利最大化的;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西方银行有可能干的事情,在国内的银行身上也会发生.

因此,我不妨在这里小人之心一下:报道中的提到的那家银行是否也存在这种动机和故意行为?

从那篇报道中,可以看出银行没有尽到及时告知的服务.
而像招行等一些银行,会有多种渠道通知你的欠款情况;甚至当持卡人一旦逾期不还,还会有频繁短信提醒和电话催收.

当然了,这也许根本不能成为欠款不还的借口,而且相信所有的银行信用卡章程中也都对此有约定.
但是反过来思考一下,是否因此银行就可以不及时提供这样的服务,甚至因此可以不提供对帐单了呢?

试想一下:
如果该银行从一开始就能够像招行那样做到及时的提醒,
当欠款人面对从7884到35000的巨大数字变化,他还会那么吃惊吗?
另外跟招行相比,是否也可以认为该银行在这方面服务上面做得不够呢?

当持卡人出现违约的行为时,会有严格的法律和详细的规章约束和惩罚持卡人;
可是,如果当银行出现服务的缺失,甚至连"基本的"服务都没有做到,银行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如果一些规章中处处都是关于持卡人违约责任的明确,而对银行应尽的服务和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那么,这样的信用卡章程是平等的吗?这样的法律规章是完善的吗??

2008-7-11 05:48 tbagwell
没人理你吧米奇???

2008-7-11 08:53 31888
回复 #2 tbagwell 的帖子

呵呵,楼上真给米奇面子!:8

2008-7-12 11:52 31888
再稍微跟各位沟通一下:

1>不论是个人信用报告,信用卡领用合约,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对于持卡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惩戒.
可是,如果银行没有尽到服务的义务,我们靠什么来约束?

2>对于南京老赖的行为,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是因为他的诚信和法律意识不够;
二,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和诚信方面的宣传还不够到位,没有深入到绝大多数.
三,银行有一定的责任,如果该行也可以像招行那样及时的提醒和催收,可能结果会比现在好很多.
四.不论我在上面提到的法律和诚信宣传不到位,还是银行没有完全尽到服务; 我相信这个老赖最终都会付出代价和受到惩罚的.

--这就说明国家的法律在保护银行方面基本还是完善的.




我在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无论什么原因这都不应该成为欠债不还的理由和借口.
我只是认为银行如果没有完全作到一些基本的服务,那么银行也应该有责任;
哪怕是最终判决银行只承担万分之一的责任.也从性质上反映了银行的服务缺陷!

而且,我也在反复强调:
持卡人欠债不还的行为,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都应该受到惩罚的!

可是,我不知道银行方面敢不敢这样说:
持卡人固然有过错,但同时我们银行也应该在服务方面做得更到位一些!!

2008-7-13 11:46 荣少
房贷里面好像也有这个
你存折余额不足扣这月的,不会通知
但如果过了扣款日就会通知你不够,要尽快补

2008-9-18 16:45 chenfaling
记得还钱是美德.

2008-9-18 21:31 152828888
记得还钱是美德: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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